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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监察办法》 原则通过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8日 17: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汉网-长江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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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市推动节能减排

  《节能监察办法》

  原则通过

  本报讯(记者瞿凌云)市长唐良智昨日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会上原则通过《武汉市节能监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对我市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时期我市万元GDP能耗虽有较大幅度下降,但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据规划,2015年我市能源消费总量需控制在7000万吨标准煤以内,年均增幅控制在9%以内。

  “十二五”期间,我市节能降耗形势严峻,只有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的节能管理体系,才有望实现“十二五”节能工作目标。

  《办法》明确提出从建设项目节能、设备节能、工艺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管理制度建立、用能设备能效、综合能耗、能耗定额落实等方面对节能监察内容予以规定。

  《办法》规定,市发改委是全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节能监察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市经信委作为行业管理部门承担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

  《办法》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5000吨以上的用能单位由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对被监察单位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拒绝、阻碍或者隐匿、伪造、销毁、篡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行为,《办法》规定予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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