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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马竞曹天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河北省政府获悉,为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河北省对12部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了修改,将一些“由行政部门强制执行”的规定改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记者注意到,这12部规章中,《河北省航道管理实施办法》删除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原规定,船舶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在航道上沉没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港航监督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报告,按规定设置标志,并在港航监督机构和航道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打捞清除。逾期未打捞清除的,航道管理机构有权组织打捞清除,其费用由沉没的船舶和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河北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原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现将“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修改为“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北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原来这样表述:车辆行驶公路对公路造成损失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行驶并接受处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的,可以暂扣车辆;不能立即接受处理又不宜暂扣车辆的,可以暂时登记保存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件,并出具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归还驾驶证件。因暂扣车辆或者保存驾驶证件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现修改为:“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有关公路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
《河北省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原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直观检查、快速检验或者抽样检验的方式,对销售食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依据检查、检验结果对认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采取立即停止销售、暂扣、封存等临时控制措施,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现将“暂扣、封存”修改为“查封、扣押”。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原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暂扣、封存或者拆除采砂作业工具,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采砂单位和个人承担。现修改为“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外,《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规定》中不符合行政强制法内容予以修改。
本报石家庄1月6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