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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地方立法“重点突出 亮点纷呈”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17: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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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陈翔)2011年,省人大常委会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和目标要求,大力开展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制定并修改了一批适应广东省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性法规。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省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12项,审查批准了广州、深圳、珠海、汕头四个较大的市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10项。省人大代表们评价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重点突出,亮点纷呈”。

  经济领域立法力推转型升级

  珠江三角洲地区是广东发展的引擎,对于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08年年底,国务院批复了《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把加快珠三角地区的改革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并赋予“科学发展、先行先试”的重大使命。省委、省政府把推进规划纲要贯彻实施作为全省工作大事来抓。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纷纷提案要求加快规划纲要配套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于2010年和2011年连续两年把纲要配套立法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作为重点项目积极推进。

  2011年3月、5月、7月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正式通过了条例。条例针对规划纲要实施过程中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突出规划纲要的指导地位和刚性作用,着力推动珠江三角洲地区在新的历史时期科学发展、先行先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构建确保条例实施的机制保障。二是构建促进珠三角区域一体化的制度保障。三是构建推动珠三角改革创新的体制机制保障。

  自主创新是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核心和关键。省人大常委会经过4年艰苦的起草和审议,在召开了30多场座谈会,征集了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近千条意见和建议,历经50余次研讨修改后,去年11月30日正式通过《自主创新促进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规范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地方性法规,开创了我国自主创新立法的先河,标志着我省自主创新进入法制化管理的全新阶段。

  为农村扶贫开辟直通车

  加快农村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区域、城乡协调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扶贫开发立法工作,在项目没有列入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专门为《农村扶贫开发条例》开辟直通车,直接将条例列入了2011年的立法计划。常委会主任欧广源在2010年率调研组进行了扶贫“双到”工作的调研,去年又率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视察组,分别赴12个市就扶贫“双到”工作进行专题视察,有力推动法规起草工作。

  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在对条例进行三次审议后,于11月30日正式通过了条例。条例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自力更生的原则,将强化政府责任与鼓励自力更生结合起来,加大扶持力度,明确扶贫开发对象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奖优罚劣,奖勤抑懒,鼓励和支持各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工作,推动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脱贫致富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制定全国首个公共文化服务地方性法规

  公共文化服务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省人大常委会为此制定了全国首个关于公共文化服务的地方性法规——《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条例通过完善激励机制,拓宽服务渠道,规范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和使用等,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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