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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加分项目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7日 07: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军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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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5%加分录取:

  1.本人被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2.父母为烈士的(含非军人);

  3.父母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在其文化统考成绩的基础上,按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10%加分录取:

  1.本人荣立一等功或战时二等功的;

  2.父母被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

  3.父母在服役期间因公牺牲的。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决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基础上,按不高于文化科目考试原始成绩的5%加分录取:

  1.本人荣立二等功或战时三等功的;

  2.父母符合下列条件的:(1)在国家划定的二类边远艰苦地区或一类、二类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2)在三类以上边远艰苦地区或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现役干部;(3)在飞空勤干部、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干部;(4)在舰艇工作累计满20年的现役干部;(5)在涉核乙种以上场所工作累计满15年并享受二等以上保健津贴的现役干部。

  本条适用于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军队病故干部、当年转业复员或退休干部;

  3.父母为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连续工作满5年的现役干部。

  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决定是否在其文化统考成绩基础上,增加不超过10分录取:

  1.父母为驻地在县城以下应急机动作战部队、任务部队工作的现役干部;

  2.参加军区级单位认定的重大军事行动的士兵;

  3.少数民族士兵。

  军队干部累计或连续工作年限计算,均截至当年6月30日。同一考生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不累计加分,只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在上述三、四规定项目内和最高分值下,军区级单位可分解细化分值。

  (来源:解放军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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