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北京1月13日讯记者胡建辉卫生部近日发出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地方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饮用水卫生安全公示制度,加强与群众的饮用水卫生安全风险交流,逐步提高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水平。
指导意见指出,要规范饮用水相关卫生许可工作。各地要严格依法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依法整治饮用水供水单位未经卫生许可擅自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
其次要整体推进城乡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对城市市政供水的卫生监督,逐步规范城市自建集中式供水和乡镇水厂的卫生管理。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城市二次供水和学校自备供水实施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稳步提高卫生监督覆盖率;要加强对农村集中式供水水源卫生防护的指导,加大对二次供水设施、学校饮用水设施及其清洗、消毒等的监督检查力度。
指导意见强调,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机构要设置负责饮用水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专门科室,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承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设立饮用水卫生安全责任人。
指导意见要求,各省级及省会城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全部指标检测能力,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及非常规指标中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控制指标检测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全部指标检测能力,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达到除放射性指标以外全部水质常规指标检测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