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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为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化解债务
2011年6月30日前的
全部由政府承担
本报讯(记者伍伟通讯员朱海东)近日,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卫生厅和省审计厅印发了《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资金管理办法》,明确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6月30日前债务全部由政府承担。
据悉,我省将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两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
办法规定,本次债务化解的范围是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业务用房、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办法还明确,中央和省级财政将对各地截止到2009年12月底前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