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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者当追责新疆人大代表建议制定保护条例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08: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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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潘从武 “如果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不但影响到见义勇为者个人利益,也使许多群众感到没有社会安全感。建议尽快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宣传、保护、鼓励各族人民见义勇为,进一步明确诬告陷害见义勇为者的行为将被依法追究责任。”正在参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乌鲁木齐市代表团代表宣国军说。

  宣国军认为,当今社会,“见义不为”的事件时有发生,“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频频上演,因此,应尽快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对见义勇为者的表彰、奖励、救助、安置、抚恤等各项事宜用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从而使见义勇为的义举受到法律的支撑。

  宣国军说,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虽然对见义勇为的褒奖态度很明确,但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则调整见义勇为行为。只有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见义勇为保护条例》,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实现道德法律化,才能进一步弘扬社会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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