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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邓新建 通讯员丘源源 林泳雨 经过多方征集意见,广东省中山市律师协会近日提出关于《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立法修改建议,围绕校车安全责任主体、校车的使用年限和里程、违法处罚对象等问题提出了修改意见。
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山市律协在组织全市律师对草案提出18条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为了多方倾听意见和建议,还邀请教育、交警、交通、学校等部门(行业)代表,针对草案具体内容开展讨论,并将意见集中整理。
“如何确保校车安全?应使用什么样的车、什么样的司机?草案还面临设立技术标准的问题。”中山市律协提出,学校是一个教育机构,草案将很多安全责任交给缺乏交通安全监管职能甚至没有执法权的学校,是一个值得考量的问题,否则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偏差。
针对目前各校购买校车用于自身学校接送学生,每天早晚接送完后则放在学校不再使用的现象,中山市律协建议设立专门的校车服务机构,将校车服务上升为公共服务,资源优化,平等地为公办和民办学校学生提供服务。如果政府统筹,成立校车专门运营机构,靠财政补贴运营,服务所有公办和民办学校的学生,可避免各个学校都运营校车,避免校车浪费现象,实现校车运营效益的最大化。
中山市律协认为,草案中校车使用年限的规定过于严格,建议校车经有关部门严格检验,合格的可延长使用;或政府部门对报废的校车按比例补贴。另外,中山市律协还就如何完善校车事故保险赔偿额度和处罚措施等提出了建议。
中山市律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律师主动为国家立法建言献策是律师履行社会公共责任、实现社会价值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