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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帅雪琴、梅兵、记者郭宁、实习生陈阳报道:昨日,记者从省地税局获悉,该局日前下发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盈利点的公告》,自1月1日起,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将原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标准调整为:从事销售货物的,月销售额为2万元;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万元;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月营业额为2万元;从事房屋出租的,月租金收入为5000元。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在盈利点以上的,按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经初步测算,该项政策将惠及16万个体工商户,一年减免个人所得税2.8亿元左右。
据了解,我省个人所得税盈利点政策自2010年3月开始执行,对采取定期定额征收和按附征率征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实行个人所得税盈利点征收办法。截至2011年12月31日,该政策累计减征个人所得税2.1亿元,惠及18万余个体工商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