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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用临电 业主可追究开发商责任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5日 04:5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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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地位不可小觑,电视、电脑、电梯等,所有用电的电器无不唯“电”之马首视瞻,要是生活在三天两头的停电环境中,任何人都会很不爽。而如果你的小区使用的电是临时用电,要解决用电的话,开发商需要业主分摊费用,这样合理吗?业主该如何维权呢?

  解决临时用电问题竟要业主分摊费用

  日前,南昌某楼盘业主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内经常停电,致使他只要坐电梯,心里就打鼓,突然没电就要困在里面,不知呆多久,心里没个着落。后来,张先生多方探听得知,原来这个楼盘小区内使用的电是临时用电。于是张先生找到开发商,要求尽快解决临时的用电问题,而开发商却说,解决此问题的工程浩大,费用可能会达到几百万元,开发商资金有限,如果非要解决,只得业主分摊费用。

  张先生致电本报咨询:开发商的说法合理吗?他入住已经半年多,可以要求退房吗?如若不能退房,该如何维权?

  开发商应将临时用电转为永久性用电

  江西商海律师事务所魏亮律师表示,该开发商的说法不合理。所谓临时用电,根据《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主要是指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是建设施工用电,相比较于正常居民用电而言,临时用电价格高,电压高,影响居民正常使用。

  如果把施工用电转为永久性用电,开发商需要完成修建变电站、铺设小区内电力管网以及安装室内电路等方面的工作。由于供电配套设施投入较大,部分资金实力不强的开发商往往为省钱不愿投入。交房时,让业主继续使用临时用电。按规定这是不合法的。《供电营业规则》规定:“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开发商应当继续完成配套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永久性用电。

  临时用电构不成退房必要条件

  魏亮律师说,供电配套基础设施条款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完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是开发商的义务。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业主与开发商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小区内供电配套基础设施是开发商应当统筹安排配套的基础设施。这里的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应当包括小区内变电站、电力管网以及室内电路等设施。据此,开发商对供电配套基础设施应当如实做说明,还业主知情权。否则,构成履约瑕疵。

  虽然开发商对供电配套基础设施条款的违反构成违约,但不是根本性违约,张先生要求退房,解除合同难获支持。张先生及其他业主可以通过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要求开发商完成供电配套基础设施达到维权目的。

  文/记者夏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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