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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购买无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品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4日 1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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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海口1月11日讯 (记者罗霞)为维护酒类流通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健康安全,有效预防假冒伪劣酒品的危害,省商务厅近日发布酒类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拒绝购买不能出具《酒类流通随附单》的酒类经营者的酒类商品,在购买进口酒品时要查看所购酒品是否有中文标识。

  消费警示提出,酒类采购商采购酒品时,应查看供应商的《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并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和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对进口酒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证书》复印件。

  消费者在购买酒类商品时,要注意查看经营场所是否有《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证》及工商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证照,主动向酒类经营者索取《酒类流通随附单》(保健酒和啤酒除外),并要求其按规定填写相关内容和盖章。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酒类商品时,要查看所购酒品是否有中文标识,瓶盖、防伪标识是否清晰、完好。如发现酒类违规经营行为,消费者可主动向当地市、县(区)商务局举报,也可拨打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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