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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段思午 通讯员/岭消宣)近日,大岭山一名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经营者被处拘留10日的处罚。
2011年12月31日清晨6时01分,大岭山莞长路龙江路段75号茗士大排档突发火灾。经过消防官兵及时扑救,此次火灾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火灾中烧毁餐具一批、房屋被损,直接财产损失上万元。
大岭山大队对该火灾进行原因调查时,发现茗士大排档经营者张某平存在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导致火灾原因调查、责任认定以及总结教训等工作无法进行。该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张某平被依法处以10日拘留处罚。
大队负责人表示,此举显示了公安消防部门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行为的决心,捍卫了消防法律的威严。大队将继续本着严格执法、公正执法的原则,继续加大消防监督执法力度,严防各类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作者:段思午 岭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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