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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窦延文) 记者昨日从最新一期的深圳市政府公报获悉,市人居环境委对《深圳市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改,新办法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措施。新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新办法适用的重点排污企业是指电镀、线路板、印染等重污染企业以及排放污染物总量较大的污染源,国控、省控污染源不纳入我市环保信用管理范围。环保信用评定以年度为周期,每年第一季度进行。评定时通过环保验收未满一年的企业不纳入评定范围。
新办法规定,重点排污企业环保信用评定结果分为环保诚信企业、环保合格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和环保严管企业等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进行标识,环保部门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分类管理措施。环保部门应当定期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公安、工商、海关、财政、外贸、金融等监管机构,可以将评定结果上传至我市企业信用征信机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全国企业信息基础数据库、深圳市借款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环保部门可以将评定结果通报给开展绿色信贷、绿色采购的金融机构和有关企业,建议其根据重点排污企业的环保信用评定等级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措施。
对环保诚信企业(绿牌),环保部门,新办法规定可以采取激励、优惠措施,优先提供金融信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