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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昨起施行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20: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长沙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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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 颜家文 实习生 苑晓阳 通讯员 袁志明)《长沙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昨起施行,针对一些市民担心的隐私安全问题,《办法》作出了明确规定,在维护公共安全与保护个人隐私间划出清晰的界限。

  视频监控4年助破案1350起

  2011年12月25日下午,天心区“酒库”酒吧下面的弥敦道9140号门面突发盗窃案。一名40来岁的女子戴某趁店主不注意,将收银台上的手机等钱物“卷走”。当日下午6时许,坡子街派出所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发现,嫌疑人出现在附近一广场,立即通知便衣民警将其抓获。 “截至目前,长沙市共投入资金近3亿元,建成市、区县(市)、街道监控室96个,建成公共监控探头4213个。”市公安局副局长李湘江说,4年多来,全市公安机关利用视频监控系统破获刑事案件1350起,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1500余人。2011年初,长沙市委、市政府决定启动“天网工程”建设,争取2012年公共视频监控点达到3.5万个。

  “天网”监控探头全城互联

  《办法》规定,“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连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控平台的接口。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接入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监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或者依法提供视频图像信息。”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规范,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强制性标准。”据了解,今后新建系统镜头前50米,将可完全实现“人过留面,车过留牌”。

  个人隐私区域禁装视频监控

  不断增加的摄像头在给公共安全带来更大的保障的同时,也让不少市民担心隐私得不到保护。对此,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表示,长沙市法制办针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办法》具体内容进行了专题修改论证,并10多次易稿,针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权、商业秘密、国家秘密和其他合法权益,设定了相应的禁止性条款和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包括医院的病房、手术室等诊断、治疗场所;旅馆、宾馆的客房,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集体宿舍房间;公共化妆间、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哺乳室等。对于违反规定,在以上涉及个人隐私场所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调取视频需严格履行手续

  《办法》还规定,公安机关调取、接入或者直接使用相关单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经所在地市、区、县(市)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或者经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调查取证人员不少于2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出示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所在行政执法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遵守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资料的使用、保密制度等。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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