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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杨克元)谢先生倾143.6万元全权委托投资公司炒期货,因经营中“跌跌不休”,双方又签订延期协议以求挽回损失。不料,在最后一次协议到期之日,账户中的资金竟比初始资金亏损了92万元,比协议约定的“保底”金额亏损了32.3万元。日前,闵行区法院判令投资公司赔偿谢先生损失32.3万元及利息。
2009年4月14日,谢先生与闵行一家投资公司签订 《委托管理合同》,他开立期货交易账户,账户资金100万元,自愿委托投资公司为账户管理人,服务期两年。此间如有盈利,谢先生应将净利润的30%作为投资公司管理费用。2009年7月,谢先生将资金增至143.6万元。
可之后投资公司的操作却连连产生亏损。至2009年12月17日,账户仅存83.9万元。双方再度签订协议,谢先生再给投资公司一年半时间进行操作以挽回损失,约定如客户权益低于83.9万元,投资公司应承担此金额以下亏损部分。然而,至2011年6月30日,账户中仅存51.6万元,投资公司终于停止操作并将账户返还给谢先生。
法院认为,谢先生与投资公司之间为委托理财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截至协议期满,谢先生客户权益仅为51.6万元,谢先生要求投资公司承担亏损部分32.3万元及相应利息,符合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