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安全事故后毁尸灭迹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02: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广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13.数罪并罚的。

热词:

  • 缓刑
  • 事故发生
  • 事故调查
  • 意见
  • 事故隐患
  • 毁尸
  • 事故情况
  • 国家工作人员
  • 作业人员
  • 生产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