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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意见》中规定了具有如下情形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其中包括:
1.非法、违法生产的;
2.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
3.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
5.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
6.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7.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
8.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
9.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
11.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
12.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
13.数罪并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