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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管理新规实施 小年到正月十五“解禁”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11: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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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网1月10日讯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市政府最新发布的《哈尔滨市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将于10日起正式施行。《办法》规定,1月16日(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2月6日(农历正月十五)期间,每日6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1月22日农历除夕全天将不设禁放时间。同时,禁止燃放拉炮、摔炮和单体药量超30克的烟花爆竹等。

  卖鞭炮没许可证最高罚10万

  在经营方面,《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者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市或者区、县(市)安监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

  住宅小区内不得卖烟花爆竹

  为了加强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事故发生,《办法》规定,禁止在人员密集、易燃易爆、重要建筑物、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以及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场所和区域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批发企业不得在本市城市、镇的建成区内设置有烟花爆竹实物的批发经营场所。

  除夕全天可放烟花爆竹

  在燃放方面,《办法》规定,本市建成区内,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外,在下列时间和经批准的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农历十二月二十三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期间,除农历除夕以外,每日6时至24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0时至24时全天可燃放烟花爆竹。

  《办法》规定,禁止燃放擦炮、拉炮、摔炮、纸手榴弹和单体药量超过30克的烟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投掷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高层建筑、构筑物上悬挂、垂吊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影响交通秩序等。此外,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公安部门批准,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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