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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送“小三”分手费妻子有权依法索回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2日 06: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天津网-天津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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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读者何女士来电咨询:我与丈夫李某已结婚多年,收入颇丰。然而我最近得知,之前李某通过网络认识了袁某,随后与其不正当交往,并生有一子。现在,虽然李某和袁某已经谈好分手,但让我更气愤的是,李某居然用我们做生意赚的钱购买了珠宝、房产等财产,陆续私自赠予袁某,价值共计78万余元。我认为,这些财产是用我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买的,我要求袁某返还,但是却遭其拒绝。请问律师,我是否可以要求袁某返还财产?

  赵天竺、王茜律师解答: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李某赠与袁某的财产性质。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等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购买的房产、珠宝等均系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夫妻双方财产尚未分割时,属于共同共有的状态。根据该法“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可见,何女士与李某均是共有财产的所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其次,本案关键在于李某与袁某之间的赠予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所有人之一的李某,如果没有另一所有人何女士的同意,是没有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的。因此,李某的赠予行为既未得到妻子的同意,也未得到追认,显然为单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故该赠予行为无效。另外,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是需要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此可见,李某与袁某之间的赠予合同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说,都是无效的。

  综上所述,何女士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李某与袁某之间的赠予合同无效,并要求袁某返还所有财产。

  击水律师事务所潘强主任 法律咨询热线:13072265550 13102125500 时间:早8点半至晚5点半 网址:www.jishuilawyer.com 地址:河北区中山北路42号河北饭店4层 南开区南门外大街律师大厦14层

  本报记者 胡然 整理

  作者: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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