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有失公平违反法规 最高将罚款3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13: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渤海早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讯(记者李鸽)1月6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出通知,将依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整治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本市法律人士指出,为避免陷入“霸王条款”,消费者要优先选择使用示范合同的商家,示范合同一般是工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订,相对公平公正,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据了解,此次整治“霸王条款”专项行动主要针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服务、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超市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包括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

  河西区一家出国留学中介工作人员介绍,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该中介使用的是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示范合同》,该合同对收费项目进行明确,明确服务不到位要退款等,赢得了消费者的欢迎。

  天津商业大学经济法专家吴春雷指出,“霸王条款”主要违反了《合同法》,因为其“排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使得合同显失公平”,按照工商总局的要求,这类行为将“视其情节轻重对不法商家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最高3万元的罚款”。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留学中介、婚纱摄影、房屋买卖以及出租、装饰装修、年夜饭预订、汽车销售等行业,本市都有工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制订的示范合同供商家和消费者选用,这类合同相对公平公正,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使用示范合同的商家,以维护自身权益。

热词:

  • 霸王条款
  • 合同法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装饰装修
  • 消费者责任
  • 汽车销售
  • 合同格式条款
  • 自费留学中介服务示范合同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 物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