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公民有权拒绝过度采集信息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1日 06: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本报深圳1月8日电 记者游春亮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关乎公民的安全、关乎市场秩序、关乎社会和谐。正在此间举行的广东省深圳市政协五届三次会议上,深圳市政协委员呼吁当前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度,及时出台行之有效的办法,以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深圳市政协委员苏醒、张俞强、万捷、袁浩等9人在联名提出的《关于加快深圳市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建议》中,呼吁作为走在社会建设进程前列的深圳市,应该进一步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程,为公民的隐私权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苏醒等委员指出,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我国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滥用的现象已十分严重,越来越多的民众正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而带来的尴尬和烦恼。电话号码、住址,甚至身份证号码、照片等个人信息,都有可能随时被他人泄露、搜集、篡改甚至非法滥用。为此应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

  委员们提出,应对个人信息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涉及两个方面的选择:一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的选择;二是计算机处理信息与手动处理信息的选择。从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来看,不论是公共部门还是私营部门,只要掌握大量个人信息,均存在滥用或侵犯个人权利的可能。因此,个人信息保护法必须同时适用于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以加强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另外,应对过度采集信息进行限制。与经济活动或市场交易无关的信息,商业机构无权要求消费者提供,公民对过度采集信息有权拒绝。同时,未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商业机构不得向他人提供相应信息。

  同时,政府相关部门、相关单位和主体对所掌握的公民信息有责任予以保护,并建立完善的机制予以落实。明确侵犯个人信息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由于信息保护的职责难以落实到某一具体行政主管部门,因此,不建议采取行政管理和行政处罚的方式。建议采取民事侵权赔偿的处理方式,对于公民受保护的信息被用于商业用途,使用者有义务举证证明其获得信息的来源是合法的,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其来源合法则认定其侵权,必须向被侵权人赔偿,赔偿的标准由地方立法予以明确。

热词:

  • 个人信息
  • 信息保护
  • 万捷
  • 举证
  • 法律后果
  • 民事侵权
  • 地方立法
  • 政协委员
  • 行政主管部门
  • 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