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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商局出台试行指导意见 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9日 17:1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天津视窗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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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 天津视窗1月7日电:从天津市工商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个体工商户条例》,进一步满足个体工商户发展需求,支持其做大做强,促进天津市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业态优化升级,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试行指导意见》(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以现有的生产经营条件为基础,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申请转换为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基本原则:一是遵循“主体自愿、积极引导、依法规范”的原则。个人经营的,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经营者共同提出申请。对法律法规要求某行业经营者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的,应依法规范,助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二是采取“一注一开”的登记方式。即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同时申请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三是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按转型升级企业登记管辖由企业登记部门“一站”办理。

  ――适用范围:一是在天津市注册并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港、澳、台居民申办的个体工商户)。二是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为拟转型升级企业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之一。

  ――申办流程:一是由申请人向企业登记部门提交《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申请书》、《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个人独资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变更为合伙企业,申请保留原名称字号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在原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后标注“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变更为有限公司的,原名称字号可予保留,组织形式变更为 “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登记部门作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二是转型升级企业继续经营原个体工商户已取得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升级设立企业证明》,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转型升级企业增加前置审批经营项目的,申请人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有关文件到相关部门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核准登记: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的核准日期应为同一日期。企业登记部门作出准予转型升级企业设立登记决定,应当在核发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证明》,为企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提供便利。

  据悉,市工商局要求各企业登记部门应做好前期指导服务,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畅通内部流转,积极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通讯员卢连胜 王毅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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