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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称成都“职业打假第一人”的黄某及其“雇佣军”,以举报电视台播发虚假广告为由,跨越多省,向309家电视台索要241万余元。日前,黄某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特有期徒刑7年。(1月6日《华商报》)这一判决,为沸沸扬扬争议颇大的一场诉讼,画上了一个休止的句号。但其中许多值得思索的事情,并不会因为法槌的敲响而终止。
首先是职业打假人的自律问题。我们知道,职业打假在我国已经有十多年的历史。从打假人最初单打独斗孤军奋战,到现在合纵连横成立公司,职业打假早已形成了可观的规模。而在这一过程中,职业打假也由最初交口一致的赞誉,到现在毁誉参半,既被称为英雄,也被骂作刁民。
不能否认职业打假的积极作用。以上海静安区法院的统计为例,前年该院受理的99件消费者维权案件中,有近九成是职业打假。可见职业打假在维权中的比重何其之大。但是有人认为,职业打假属于知假买假,主观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本质上却是营利行为。如果保护这种利益,不符合消法的立法目的。但是,没有法律条文认定职业打假就是非法职业,就像倒卖军火卖淫贩毒那样。既如此,它就是一个合法的行当,何况它还有巨大的净化作用。既然是一种养家糊口的“职业”,就不同于“自愿者”,只有付出没有(经济)回报。但是,真理越出一步就是谬误,打假也是一样,本来是正义行为,可如果行为偏激,或者借机敲诈勒索,就成了猪八戒照镜子――里外不是人了。这就是自律的问题。
其次,打假中的敲诈勒索,固然应当受到唾弃,甚或法律制裁,但其存在的土壤,也就是敲诈勒索每每得手的原因,也应当坚决取缔。就像从2008年6月至2010年8月,黄某等以举报方式,向河南、四川、江西、安徽、湖北、贵州、云南、江苏、福建及重庆等省市309家电视台索取241.29万元,涉案300多起;而且对全国1000多家电视台用过类似手法,那么试想,如果不是这些电视台播放的医疗类广告存在夸大疗效等违法行为,他又何以会勒索成功?足见这些电视台,作为文化传播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也在从事违规宣传,以致将把柄留给人家,一旦人家举报,就折钱消灾。显而易见,这就不是“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的应有的做法。从这点上看,这些单位为了赢利,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甚至就把消费者就当做欺骗的目标,并不比敲诈勒索有丝毫高尚的地方,不过是“文明”的敲诈勒索而已。
黄某入刑,虽然是一起个案,然背后有着一个群体的集体焦虑,职业打假人势必关注自己生存的环境。但愿这起判例,能为职业打假厘清是非的边界,让他们在法律的框架内大有作为,避免陷入私欲的泥淖。最终以民间正义之师,成为政府职能打假部门的友军,共同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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