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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咏麟 本报资料照片记者于卓摄
2007年12月15日谭咏麟巡回演唱会湛江站,曾因在本该演出的当天宣布“暂停”,且迟迟没有退票或重开消息,被一名歌迷告状,演唱会主办方、承办方和谭咏麟本人成了被告。记者前日获悉,这场“不见而散”的演唱会风波,已于2011年12月29日终审判决。主办方盛典公司和承办方经纬公司赔偿原告84.56万元。
2007年12月15日谭咏麟巡回演唱会湛江站“暂停”后,2010年茂名一歌迷邓某因持有4050张票价总额156.82万元的门票,声称看演唱会未果(因演出方取消该场演唱会),将广东对外艺术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深圳盛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湛江城市经纬广告有限公司以及歌手谭咏麟告上法庭,要求返还票款并赔偿损失共计313.64万元。
广州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查明,邓某确认自己支出53.6万元购买门票,另有103.22万元面值的门票是为提起本次诉讼,以三折价格30.96万元从他人处购买。而2009年10月,深圳中院已就谭咏麟及其艺能公司与盛典公司关于涉案演唱会的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盛典公司违约。因此,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判决,盛典公司赔偿邓某53.6万元,谭咏麟无需承担连带责任。后邓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广州中院。
广州中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后查明,根据报纸刊登的广告可认定经纬公司是演唱会的承办方,其与盛典公司收取了门票款却没有如期举办演唱会,已构成违约,因此,应与盛典公司一并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邓某为主张此次诉讼而以三折价格30.96万元从他人处购买面值为103.22万元的门票是否应予赔偿问题,广州中院认为,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此类行为,因此,邓某有权从原权利人处主张损失,但该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据此,广州中院最终判决,盛典公司与经纬公司赔偿邓某84.56万元,谭咏麟与交流中心均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合来源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