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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 持证在闽可买房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21: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福州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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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讯 记者5日从省公务员局获悉,我省出台《福建省人才居住证管理暂行规定(试行)》,持证人在我省居住、工作可办理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证件有效期3年,离开本省工作的,《居住证》自动失效。

  凭证可在省内购买一套商品房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我省居住和工作的证明,是办理相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务的身份凭证,记录了持证人的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等相关信息。

  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我省自主创业或工作的相关证明,在我省享有下列权益:凭证可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持证人子女接受高中阶段(含)以下教育,享受居住地居民同等待遇;持证人可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可按规定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持证人可以专利、专有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经评估的最高作价金额可达注册资本的70%;凭证可按规定办理银行开户和申请按揭贷款;凭证可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持证人可依托所在单位,申报省内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创业投资资金、引智项目和评比奖励、职称评审;凭证可在省内办理住宿登记;国家和我省对引进人才的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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