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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劳动模范“三金”发放方案公示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06: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青海新闻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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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全总《2011年度全国劳模帮扶资金的通知》和《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模范“三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我会研究制定了2011年全国劳模和省(部)级劳模“三金”发放方案,现公示如下:

  一、劳模“三金”发放对象

  1、春节慰问金: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海省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2、低收入困难补助金:工资收入过低的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海省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

  3、特殊困难帮扶金: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青海省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因病、下岗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和遭受意外灾害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而无力自救的人员。

  二、2012年劳模“三金”发放标准

  1、春节慰问金

  全国劳模2000元/人,省(部)级劳模500元/人。

  2、低收入困难补助金

  全国劳模(职工)月平均收入不足3800元的补足3800元;省(部)级劳模(职工)月平均收入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下岗(失业)的劳模视具体情况按8000元― 18000元/年标准给予补助;无稳定收入的困难农牧民劳模,实行定额补助:对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的劳模,按500元/月标准补助,60岁以上按600元/月标准补助;全国劳模按800元/月标准补助。

  3、特殊困难帮扶金

  根据劳模实际困难情况核定发放,最低一次性补助2000

  元,最高不超过18000元。

  ⑴劳模本人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因患重大疾病如器官移植、身体安装器件使用特殊材料及严重的职业病和工伤等,个人承担巨额医疗费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10000元― 18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分为五档: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因患严重疾病而承担大额医疗费,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6000元―10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分为五档: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因患较严重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按2000元― 6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分为五档:20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

  ⑵劳模抚养或赡养的直系亲属因就学、患重病和遭受重大意外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视具体情况(支付费用、损失情况等)按2000元― 10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⑶生活特别困难的劳模遗孀(一直靠劳模生活)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三、公示时间及内容

  1、按照《青海省总工会劳动模范“三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劳模“三金”发放进行逐级张榜公示。公示时间:2011年12月31日----2012年1月6日。

  2、公示内容:省一级主要公示2011年发放方案;各申报单位和基层工会公示发放方案和本地区、本单位发放对象及具体标准。公示采取新闻网络媒体、张榜公开的形式进行。

  需要详细查询或对2011年发放方案有意见,请于2012年1月7日前与青海省总工会经济技术劳动保护部联系。联系电话:0971--8236847 8236846

  需要查询2011年劳模“三金”发放对象及具体标准的,请到劳模所属地区、产业工会或所在单位工会了解。

  公示期满后,各地以书面形式反馈公示结果,省总进一步核实调整后,将劳模“三金”汇至劳模个人银行卡帐户。

  青海 省总 工会

  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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