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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车辆救援将统一收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0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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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晚报讯(记者 张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高速公路故障车辆不得强行拖移到指定场所进行维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也将统一收费标准。

  昨天,国家发改委联合交通运输部发出“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

  通知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要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要统一规范收费项目,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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