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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QFII投股票及股基不超20%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7日 05: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北京晨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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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 中国人民银行4日下发通知,就实施《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RQFII业务试点)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

  通知规定,试点机构可以在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开立三类专用存款账户,分别用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交易所债券市场交易和股票市场交易的资金结算。依据本通知开立的三类专用存款账户之间可以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基本存款账户之间不得划转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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