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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就试点机构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交易所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交易专用存款账户应当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对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收入范围做了明确的规定:试点机构从境外汇入的投资本金、出售证券所得、现金股利、利息收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收入。试点机构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出范围是:买入证券支付的价款、汇出本金和投资收益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出。除开放式基金外,试点机构如需汇出投资收益的,应当提供境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相关税务证明。
通知还指出,试点机构在香港募集人民币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获批的投资额度内,不超过募集规模20%的资金投资于股票及股票类基金,不少于募集规模80%的资金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类债券及固定收益类基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投资比例作出调整。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负责监督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投资品种和比例。
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业务发生后1个工作日内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开销户信息、获批准的投资额度、所募集资金金额、资金跨境划转信息、试点机构境内证券投资的资产配置总体情况。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在每月结束后的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上述信息的汇总报表。
通知还要求,托管及结算代理银行应当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制度及本通知,做好试点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使用、变更、撤销及管理等业务。
试点机构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本机构基本情况说明;人民币资金来源及规模说明;投资计划书等材料。试点机构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应当委托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并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