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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昨天发布《北京市就业援助规定》,对就业困难人员范围予以明确,并将对这7类人群开展就业援助。这也是本市首部促进困难群体就业的地方性法规。
就业援助针对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处于无业状态并难以实现就业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具体范围包括属于零就业家庭成员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女满四十周岁以上、男满五十周岁以上的;经残疾评定机构评定为残疾的;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本市绿化隔离、矿山关闭、资源枯竭或者受保护性限制等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进行转移就业登记后,也纳入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按照规定,就业困难人员可免费获得就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创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同时,对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灵活就业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则可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减免,贷款贴息,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未按照服务标准提供就业援助服务,侵害就业困难人员合法权益的,就业困难人员有权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将责令其退回骗取的补贴,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有关人员骗取就业援助相关补贴的,将责令其退回骗取的相关补贴,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信息记入有关个人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