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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许悦、通讯员岳佳综报道:为进一步做好广东省低收入群众的生活保障工作,4日省物价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保厅、广东调查总队、省监察厅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完善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和保障标准与价格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通知称,自2012年1月1日起,按照相关条件启动联动机制后,全省受保障的对象每月每人领取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最低不得低于15元。
293万人受惠于联动机制
按照《通知》,临时价格补贴对象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对象、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首次纳入了补贴范围。各地可扩大保障范围,但不得缩小保障范围。
据统计,广东省目前城乡低保户223万人,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困难优抚对象30万人,农村五保户26万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为14.33万人。因此,联动机制所保障的对象合计达293.33万人。
缓解物价上涨的影响
当物价上涨成为常态,仅仅依靠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已难以缓解价格上涨对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的影响。因此,《通知》特别指出,连续发放临时价格补贴6个月时,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按照有关程序于3个月内提高城乡低保标准。自提高标准之日起,停止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周期于次月起重新计算。
据介绍,目前广东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均按要求建立了联动机制。2011年,全省累计向城乡低保户、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大中专院校经济困难学生等低收入群众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近12亿元,其中省、市级价格调节基金安排3.64亿元。
最低标准每人每月15元
按照《通知》,各地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月人均最低标准为:城乡低保标准和CPI同比百分比涨幅及调整系数的乘积;SCPI(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正式启用后,则采用城乡低保标准与SCPI同比百分比涨幅的乘积。
这样计算得出的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不足15元/人/月的,按15元/人/月发放;超过15元/人/月的据实发放。有条件的市、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临时补贴标准。
许悦、岳佳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