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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王学军通讯员霞飞)一句玩笑话后,两名男学生在宿舍内打逗,其中一人突然从上铺摔落,头部重重砸在地面上。经鉴定,其颅脑、颅骨、头面部的伤情均构成伤残,其中颅脑损伤程度为九级伤残。由于这次“误伤”,两位昔日同窗好友因为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对簿公堂。
同为“90后”的姜某、陈某为本市河西区某中等职业专科学校的一年级同班寄宿学生。二人睡在对角上铺,平日关系较好。2010年10月28日22时许,姜某由外面进入宿舍,陈某开玩笑说:“嘉宾来到。”姜某遂持别人的拖鞋打了一下已上床准备睡觉的陈某。姜某爬上自己的上铺后,二人互相斗嘴,姜某于是伸手去摇晃陈某的床铺,陈某用手推开姜某的手臂时,姜某身体失去平衡,猛然从上铺一下子摔落地面。随后,头部肿胀、神志迷糊的姜某被就近送往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其为急性中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等。经天津市天意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姜某的颅脑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颅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头面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由于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姜某将陈某和校方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6万余元。
两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认为,事发当晚,由于陈某的一句玩笑话,双方在宿舍床上发生打逗,导致姜某从床上摔下受伤。陈某推开姜某手臂的动作与姜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陈某对责任后果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而姜某在打逗中未注意自身安全,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姜某主张的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属合理损失,依法应予支持,但赔偿数额应符合相关规定,陈某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综合考虑比例以80%为宜。关于学校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两审法院均认为姜某、陈某虽系“90后”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事发时,二人违反了学校的有关规定,事发后学校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并无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依法判决陈某赔偿姜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75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