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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盟市委:集体协商应介入综合工时制申请环节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5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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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1月4日消息:据《新闻晚报》报道,综合工时制申请环节应引入集体协商,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即将召开的市政协十一届五次会议上,民盟市委将提交党派提案提出,要防止综合工时制被滥用,应在申请环节就引入职工民主参与机制。

  综合工时制,即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等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职工工作时间,并明确了三类行业和职工可实行综合工时制: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其他适合综合工时制的。

  法规明确,对综合工时制的职工,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实行综合工时制对解决企业生产经营性质带来的特殊工时需求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民盟市委在本市部分企业调研却发现三大问题:

  一是无序扩大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岗位范围,擅自增加职工覆盖数,甚至无视行政许可有效期。

  二是平均月加班时间远超过法律规定的36小时,个别甚至超过100小时,并利用综合工时制变相减薪,实行“做四休二”、“做二休一”,对超出时间不计算加班费,也有企业只“集中工作”,不安排“集中休息、轮休调休”,使职工陷于长期、连续高负荷工作状况。

  三是将“综合工时制”作为侵害职工权益的“挡箭牌”,不公开综合工时制的具体岗位、综合计算时段等信息,或有意模糊休息休假的性质,让职工误以为企业安排的“集中休息”是自己的带薪年休假,等等。

  “综合工时制是标准工时制的有益补充,但只有在合法、合理、合规的轨道上实行,才能真正体现它的有益性、积极性。”提案为此建议,在综合工时制申请环节中引入集体协商,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重要依据,并将劳动行政部门对综合工时制的批复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面向全体职工公开,确保综合工时制的每位职工都知情。

  劳动行政部门也应严把审批关,以防综合工时制被滥用,特别要杜绝“将综合工时制作为扶持企业手段”行为的发生。对规定中“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行业范围进一步予以明确,形成相对统一的审批标准或名录。对申请以年为周期综合工时制的企业进行严格审查,适度控制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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