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证监会日前就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旨在进一步减少并购重组行政许可事项,简化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程序,同时提高并购重组效率。由于涉及的不少内容与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有关,有利于促进市场自身稳定机制的形成,因此此次“办法”的修订被市场人士解读为一项利好。
在本次修订中,针对在上市公司拥有存量股份的收购人,证监会有关部门将“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表述回归本意,修改为“收购人承诺3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
过去,业界对《收购办法》的意见集中在“拥有权益的股份”的界定上。因为收购人如果有该上市公司的存量股份,只要有发行增持股份行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规定将导致其存量股份和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同时累加并再锁定三年。首先是不公平,只要大股东注资,就会导致其拥有权益的存量股份和增量股份锁定三年,较大程度地影响大股东认购发行股份及整体上市的积极性;其次也违反立法的初衷,立法的初衷是要求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锁定3年。
另一条修订的内容是与大股东自由增持的行政审批有关。根据证监会2008年9月对《收购办法》的修订,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的自由增持,从原来的行为实施前审批调整为行为实施后审批。考虑这3年市场已经对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的规则比较熟悉,证监会决定取消事后审批。这将进一步鼓励大股东增持其控股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