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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网讯:买了两瓶单价1.85元的饮料,退一瓶却只得到1.8元,超市方称是系统原因,但顾客认为其存在欺诈。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顾客状告超市索要5分钱案件,一审判决支持顾客诉讼请求。
原告于先生2011年10月25日下午在塘沽某大型超市购买单价为1.85元的听装饮料两瓶及食盐、白糖等物品,使用信用卡支付后,他以其中一瓶饮料日期标识不清为由退货。但工作人员只退给他现金1.8元,差了5分钱。为此,于先生和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拒绝在顾客退货单上签字,随后将超市告上法庭,以消费欺诈为由向超市索要这5分钱。
法院审理中,被告超市方称,没退5分钱是公司系统的问题,现在的超市都是这样的系统,购物的时候如果是5分钱,那就舍去了,因为当时原告买了两瓶饮料花了3.7元,所以在退一瓶时5分钱也没有办法退了。超市方认为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是明知超市有这个空子还来钻,属于恶意诉讼,浪费国家资源。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处购物后依法进行退货,被告应当按照原货物价值返还原告货款。被告以系统原因不能退还剩余款项,没有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5分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击水律师事务所吴凤颖律师介绍,顾客在结完账领取所购商品后,其与经营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即告履行完毕;当顾客因商品存在瑕疵提出退货时,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超市应当按照原货物价值返还货款。“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本案中原告诉求只是要求被告返还5分钱,并没有为自己牟取不正当利益,因此不属于恶意诉讼。(记者解金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