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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员上任一月内要清仓股票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23: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金融时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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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并购重组委实行问责制度

  为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工作中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并购重组审核工作的质量和透明度,2011年12月3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工作规程》(2011年修订)。

  规程阐述了并购重组委的职责,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并购重组申请事项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初审报告;依法对并购重组申请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按照规程,并购重组委委员接受中国证监会聘任后,应当如实申报登记证券账户及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情况。持有上市公司证券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清理卖出。因故不能卖出的,应当在聘任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聘任期间暂停证券交易并锁定账户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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