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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12:1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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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没有法院行为文化,法院文化就成为无本之木,法官、法警、书记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为法院的构成主体,而这个主体的核心构成是法官,其行为蕴含着丰富的法院文化信息,是法院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法院文化最真实的表现。法官的行为文化是法官精神文化的折射,法官的举手投足、一言一行,体现着法官的水平、素质和文化修养。一个法院的文化优劣、法院文化建设的成败,通过观察该院工作人员的精神面貌、做人做事的态度、工作乃至社交场合的行为表现,就可以作出大致的分析判断。理念说得再好,制度订得再细,都不如做的实在。

  法官行为文化是法院文化植根的关键环节。在法院文化构成的结构层次关系中,理念是法院文化的核心,是指导一切的思想源泉;制度是理念的延伸,对行为产生直接的规范和约束力;物质是人们感官所能够直接触及到的、法院文化最具象的表现形式。但无论哪个层次的法院文化,最终都是通过行为来表现和实现的。如果行为与理念和制度相违背,理念就成了空谈、制度就成了空文,物质也就只能是空想了。

  法官行为文化建设是实现法院宣传价值的必由之路。法官行为文化不同于制度文化,制度文化是硬性的,而行为文化只是一种倡导。制度文化可以强制约束法官应该做什么和不得做什么,但未必是法官真实的想法。因此,行为背后是法院文化对法官行为的影响,是法官对法院文化的内心确信和认同。当法官接受政法干警的核心价值观之后,制度约束的行为就变成了法官的自觉行为,从而使法院实现由制度管理向价值观管理的转变。

  法院行为主体的形象主要是指法官的形象,法官的形象虽然说要靠全社会共同来塑造,但更要靠每一位法官自己来塑造。法院的公信力也往往通过法官个人的修养体现出来。法官的言谈举止要让人可信、可亲、可敬,法官要自律、自重、自省、自励、自警,堂堂正正审判,干干净净做人。同时,法官应有一种社会责任感。法官应有一种个人尊严感,在公务活动中,法官代表的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在审判活动中,法官的仪表形象、待人接物、言谈举止等,通常所说的司法礼仪,它代表着国家的形象,体现着法律的尊严。法官还应有一种权利敬畏感,这种敬畏既包括对公民权利的敬畏,也包括对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敬畏,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保持对客体权利的敬畏可以保证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不被异化。法官还应当有良知的。不仅仅需要有较深的法律专业知识,还包括各种各样广博社会知识与社会经验,具备良好的认知水平,尤其是道德水准,更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要社会尊重法官、尊重司法,法官行为文化有着极其重要的引领作用。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用它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的司法宣传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宣传工作应当以加强法院行为文化建设为重点,法官行为文化应该成为司法宣传的“宣言书、播种机、宣传队”,法官应该有巨大的人格魅力,成为道德的楷模,诚实守信的榜样,而不应该是说的一套做的一套的“双面人”。因为,法院干警在审判、执行以及一切公众场合,给人们留下的形象和印象是任何媒体都无法取代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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