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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涨幅超两成,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00元、880元、960元、1050元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元、9.3元、10元和11元
新年伊始,四川省将实施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调整方案,从1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00元、880元、960元、1050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8.4元、9.3元、10元和11元。自1995年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以来,我省已先后10次调整提高了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上一次调整时间是2010年8月。
此前,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50元、710元、780元和850元,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7.5元、8.2元和8.9元。本次调整后,月最低工资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平均上调幅度均超两成,分别为23.4%和21.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要求,各市、州应在省政府发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内,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政府确定后,报省人社厅备案。同时,各地还将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根据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未来五年内,我省将进一步完善最低工资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
新闻名词:
最低工资标准 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记者 王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