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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地税部门获悉,2012年1月1日起,《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正式实施,我市将按照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该《办法》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车船税法》所列征税的车辆、船舶,均应缴纳车船税。其中,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公共交通车船等,可免征车船税。
《办法》指出,纳税人没有按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缴税款时,可以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将代收的税款和滞纳金,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或者直接缴入国库。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可于公历年度内的任一征收期缴纳车船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登记或者定期检验手续。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4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据省地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实施的《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与2007年的《河北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相比,在总体税负不增加的前提下,对税负结构进行了调整和优化,即乘用车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分别作了降低、不变和提高的结构性调整,排气量愈小则税负愈低,排气量愈大则税负愈高。
同时,为支持交通运输业发展,降低了货车和挂车的税额标准;体现了支农惠农精神,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予以免征优惠。
据了解,车船税在我国已经征收多年。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船使用税;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包括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通过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