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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物业费该咋交?配套不达标,物业费可降30%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3日 06: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大众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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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查看物业收费说明。(资料片)崔荣杰摄

  □本报记者李萌博

  物业收费问题广受市民关注,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日前,济南市物价局发布关于对《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与《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比,此次济南市制定的征求意见稿对物业收费管理的一些细节规定得更加明确,比如规定配套不达标,物业费可降低30%;房屋空置半年,物业费可打7折,同时还明确规定物业公司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收支情况。

  亮点1:

  配套不达标

  物业费可降低30%

  此次济南市制定的《征求意见稿》明确:“因开发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的原因,造成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购房合同约定标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费“降低幅度应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物业服务企业。”

  亮点2:

  房屋空置半年

  物业费可打7折

  我省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其物业服务费按实际运行费用适当减收,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此次济南市制定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亮点3:

  车位空置半年

  停车服务费打5折

  济南市制定的《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市)、长清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未停放车辆空置半年以上的,经车位产权人或车位承租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停车服务费按照收费标准的50%收取。”

  亮点4:

  车位场地使用费

  主要补充维修资金

  《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车位场地使用费的分配,由业主大会决定;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车位场地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具体比例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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