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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单位不发高温补贴最高要罚款1万元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2日 23: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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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温补贴”发不发,不用再看老板的脸色或心情。30日,广东省政府公布了《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发放高温补贴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提供清凉饮料的,将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办法》将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35℃以上为高温天气

  “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当日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不含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不含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同时强调,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

  清凉饮料免费发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

  高温补贴发不发,用人单位执行政策是否到位至关重要。为此,《办法》强制规定,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未设立休息场所的用人单位,将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

  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中暑诊断为职业病的可申请工伤认定

  “办法”还规定,劳动者因在高温天气下工作引起中暑,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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