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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网讯( 胡连娟)12月3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两个法律案回答提问。
香港大公报:对包括职业病诊断机构和用人单位在这方面如果刻意地为难劳动者,或者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话,有没有什么警示或者强制监察措施,以避免“开胸验肺”这样的事件发生?
对此,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司司长高世民先生回答。职业病的诊断鉴定是矛盾的焦点,所以我们也非常体谅从事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这些专家、医疗卫生工作者非常不容易,所以这次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授予诊断鉴定机构一个权力,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诊断鉴定机构一方面可以进行工作场所调查, 也可以由安监部门组织调查。另一方面就是可以根据相关监管部门提供的情况,根据临床表现,包括劳动者的自述,由诊断鉴定机构作出诊断, 鉴定结论。在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情况下也可以作出诊断,另外,还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动关系进行进一步的确认。总之,就是要有利于保护职业病患者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