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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有争议劳动者有权申请仲裁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2日 11:1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光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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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网讯(记者 胡连娟)12月31日上午10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北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刚刚通过的职业病防治法、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这两个法律案回答记者提问。

  新华社记者就职业病防治法提问:从刚才的介绍当中可以看出职业病防治目前面临的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能否介绍一下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在职业病的诊断和鉴定方面的思路是什么?有哪些措施可以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的诊断?

  卫生部监督局局长苏志先生表示,诊断职业病,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因素。

  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等资料;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可以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结论,大大方便了劳动者.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资料;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调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了加强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我们认为这些新规定将更加方便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解决过去职业病诊断鉴定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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