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12月31日消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明确了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强化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这部法律在修改后特别强调工会组织的作用,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在用人单位的责任方面,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对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追究方面,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管部门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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