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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车船税新办法元旦起执行分七档征收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22: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今晚网-今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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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刘英潮)记者从市财税部门获悉,《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将根据汽车排气量大小分成七档征收车船使用税,新调整的车船税最低年基准税额为270元,最高年基准税额为4500元,按级次纳税体现了鼓励节能环保型汽车发展的需要。

  排气量分七档新车按月计征

  依据《办法》,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办法》改变了原先按载客人数划分小型和微型客车计税的办法,采用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划分七个档次计税的办法。具体缴纳税额为:乘用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1.0升(含)以下的每辆270元,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每辆390元,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每辆450元,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每辆900元,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每辆1800元,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每辆3000元,4.0升以上的每辆4500元。商用车中的中型客车每辆960元,大型客车每辆1140元,货车整备质量每吨96元,摩托车每辆120元。对于购置的新车船,税务部门规定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应纳税额为年应纳税额除以12再乘以应纳税月份数。

  保险公司代征未税不给车检

  税务部门人士强调,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没有代收代缴单位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请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定期检验手续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完税或者免税证明。没有完税或者免税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农民用车暂免被盗车辆退税

  此外,本市对从事公共交通的纳税人,缴纳车船税确有困难的,可定期减征、免征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据悉,《办法》中虽然未列出“国务院批准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等内容,但是本市也将执行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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