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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开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具有现实意义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19: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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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因拖欠民工工资12万元后逃匿,包工头胡某被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此案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自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12月30日《天府早报》)

  包工头聘请工人做人,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工人做工拿到工资,按劳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总有那么一些包工头,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但令人愤慨,而且触犯法律,到头来“陪了夫人又折兵”,完全是咎由自取。

  《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入刑”,目的是加大对劳动者获得报酬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而在该案中,胡某并非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无力支付民工报酬,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性;而且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所以应当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元旦、春节将至,此时正是劳动纠纷发生的高峰期。四川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判决,无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其意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作为劳动者而言,工资被恶意拖欠时,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只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流才不敢胆大妄为,恶意拖欠工资才能从逐渐减少到最终退出历史舞台,这是社会发展、社会文明的必然。第二,作为用人单位和包工头之类的人,一定要信守承诺,诚信做人,遵纪守法,所作所为不能突破底线。否则,最终一定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不仅身败名裂,而且人财两空。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部分”一词,属于法院判案的“酌情”范畴,但用人单位不能钻这个“空子”而对法律抱有侥幸心理,劳动者更不能因为这点“缝隙”而放弃依法维权的权利。当然,对于这个“缝隙”,一方面应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避免法律寻租和权力寻租;另一方面,还应加大对法院判案的监督,杜绝法官徇情枉法、徇私枉法。只有这样,劳动者才能按时足额拿到血汗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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