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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排量车下月起下调税额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01日 00:0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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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聊城12月29日讯(记者 谢晓丽 通讯员 刘鹏利) 记者28日从全市贯彻落实车船税法会议上获悉,低排量车下月起下调税额。自2012年1月1日起,原来按辆征收的车船税将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征收,乘用车将按排气量分为7档征税。

  市地税局工作人员介绍,2012年1月1日起,聊城将执行山东省推出的新版车船税法实施办法。新的车船税法改变了部分车船的计税依据,将乘用车由原来的按辆征收改为按排气量大小划分不同税额区间征收,而山东省推出的实施办法既实施差别税率,根据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又主要选择中间税额,同时下调低排量车税额。

  其中,占乘用车86%的2.0升以下车辆的单位税额保持不变或有所降低,其中1.0升以下和1.6―2.0升的车辆分别维持240元、420元的税额标准不变,占乘用车比重近50%的1.0―1.6升车辆单位税额由现行的420元降至360元。2.0升以上的车辆分为4档,税额从低到高分别为每辆900元、1800元、3000元和4500元。对于商用客车,也就是大型、中型客车,均比现行标准提高120元,为每辆720元和600元。货车由目前的每吨96元下调为每吨72元。摩托车维持60元的标准不变。

  同时,将现行不征税、在单位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纳入了车船税的征税范围,而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或其他特殊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车船税。

  车船税的纳税期限也有了统一规定,为每年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按照标准代收车船税。

  新机动车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税目计税单位年税额(元)备注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1.0升(含)以下的每辆240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360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42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90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3000

  4.0升以上的4500

  商用车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每辆720(大型)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600(中型)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包括电车)

  货车整备质量每吨72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整备质量每吨36  

  其他车辆专用作业车整备质量每吨72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72

  摩托车每辆60

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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