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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孩子的母亲涉嫌诈骗外逃,警察向学校提出要询问这个孩子,被校长拒绝。该校长称他们是未成年人,学校有义务保护,鼓励孩子揭发父母违反人性。校长叮嘱班主任,不能将警官询问的事告知任何学生,要为这位学生保守秘密。我们不禁要问:法律与人性之间该如何平衡?[详细]
校长是做的对。同时建议侦查人员尽量采用其它侦查手段,不要让孩子证明母亲如何。孟德斯鸠说过:“为保存风纪,反而破坏人性;须知人性却是风纪之源泉。”还是提倡亲亲相隐,不搞大义灭亲。
校长拒警方询问学生:孩子揭发父母违反人性
这校长,看来对于法律,一知半解。公民享有基本权力,也必须承担必要的义务。刑诉法有关于询问未成年人的规定,老师在这方面是协助公安机关,作为临时监护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阻止或者妨害公安机关询问,因而这事中不存在符合程度的证明问题。
该学生仅仅12岁,还未成年。警察在校园询问学生,会引起其他学生的关注,对该学生造成心理上的伤害。该校长的做法是在保护学生,学校有义务也有责任减少对孩子的打击。 [详细]
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知道信息的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信息。从法律角度来说,执法人员有调查、刑侦权,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每位公民都有配合、作证的义务。校长此举是妨碍执法。 [详细]
该校长的做法没有错。他表示,在刑事侦查的过程中,知道信息的相关人员有义务提供信息。对学校来说,学校有权利、有义务向执法部门提供所掌握的信息。作为执法部门来说,需找犯罪嫌疑人的子女了解信息,一定要注意询问方式,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学生在校期间,老师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学校可以让临时监护人代替接受询问。
对很多孩子来说,母亲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角色,不仅承担照料孩子生活的任务,还会给孩子精神上很多支持、依靠和抚慰。如果让身心发展未健全的孩子直接接受执法人员的询问,从另一个侧面获悉母亲犯罪事实,或许会让孩子的内心遭受更大打击,甚至可能对自我产生怀疑等。从这个角度来说,学校有义务也有责任减少对孩子的打击,可以向执法部门提供间接的帮助,尽量不直接冲击孩子的内心。
我非常支持该校长的处理方式。公安部门在调查、侦查时,可以询问未成年人,但必须有合适的监护人陪同。对于12岁的孩子来说,第一监护人是父母,母亲不知所踪,可以在父亲陪伴下接受询问;如果一定在学校询问,需要有老师或者青少年保护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临时监护人的陪同。家长陷入经济纠纷,不是孤立的案例,也不是唯一的案件。校长如此处理,为以后类似的事件处理树立了一个很好的样板。
感觉有点放大了命题。以我们所引的案例为例,此种亲亲相隐的司法和立法的伦理基础六十多年前截止时已近千年,这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亲情关系与司法问题很折中的处理方式,如果过于强调揭发与举报无异于碣泽而渔,引发的社会伦理崩溃和对亲情不信任感造成的社会危害会比以此方式所取得的成果大太多太多。
虽然背景不同,但帕夫利克的故事至今令人深思。同样是12岁,前苏联“小英雄”帕夫利克在鼓励下,“大义灭亲”告发其父亲袒护富农,致其父亲被杀害。小英雄后来被爷爷奶奶杀死,两位老人最后又被当局枪决。帕夫利克被塑造成小英雄,影响深远,直到1991年,莫斯科的帕夫利克铜像才被拆除。
《新刑诉法》的进步最重要之一是,免除被告人近亲属强制作证义务。这虽比起法治发达国家早已明定的亲友(不限于近亲属,甚至还包括恋人、密友)享有拒绝证明犯罪的权利相比,还有不小差距,但也算一大进步。这也是对中国“亲亲相隐”传统的复归。ps:勿轻言西方就与中国传统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