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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歹徒熟人相救就不能算见义勇为了吗?

男子阻止抢劫 因相识不算见义勇为

4月27日晚,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北大街与车公庄大街交汇路口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经送医治疗,王先生已无生命危险。昨日,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互动入口 ]

  • 看世界去:真正见义勇为的人从来不是冲着见义勇为荣誉而来。
    1. 手机网友:见义勇为是应该不相识的,相识的就应该是帮忙。如果相识都算见义勇为的话,那以后就自己老婆兄弟也算见义勇为,还不乱了啊。
    • 石家庄网友:条例需要完善,通过这件事相关见义勇为的认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1. 在水一方:认识不认识与见义勇为没关系,难道看见不认识才救,认识的不管吗,没有鼓励公民见义勇为的合理机制,政府应该认真反思了。
      围观

      益友:    什么逻辑啊?如果战友在战斗中负伤另一个人去救而牺牲,因为认识不能算烈士?

      春林之谢:    义只是应该怎样就怎样的意思,并没有陌生熟悉之分。

      玉哥哥:    其实这该算保护和自卫,因为他和被抢人结伴同行,属于是一个受害体,不一定算见义勇为。

      退休教师:    歹徒持刀抢劫的对象就是这两个人,他们看到这男子酒醉倒地,女子放在地下公文包,有机可乘,才有此案发生。这男子本人也是被侵害主体之一,不是认识不认识的问题。

      seawind096:    弘善惩恶!跟认识不认识是两个概念。

      认真分析:    假如这男子在抢劫瞬间不在现场,闻声追赶搏斗,那是见义勇为。

      王先生阻止抢劫却不算见义勇为,你怎么看?

      争鸣

      洪雪云子:完善法规 积极倡导见义勇为

      为什么要给见义勇为强加上一个前提条件?这样的条件只会阻碍人们见义勇为。否定一个人的功劳,抹杀的将不仅仅是功劳,还有大家见义勇为的积极性。“社会需要见义勇为,见义勇为也需要社会的认可。”政府只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名誉和利益,才能鼓励更多的人去见义勇为。

      yz:见义勇为应当是责任与义务

      见义勇为应当是每一个社会人的责任与义务,我们需要更多的见义勇为者。作为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只有下大力气教育和鼓励每个人从小都要积极见义勇为,面对邪恶才会有更多的人站出来,民族才能强盛繁荣。所以说,不管时代如何进步,人最基本的价值观不可抛,见义勇为这样的优秀精神不能丢。

      不似这咯:见义勇为多一些 冷漠少一些

      希望见义勇为的人多一些,事不关己、冷漠无情的人少一些,让那些违法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我们的社会才能安定和谐,我们生活中的每个人也才能得到真正的平安和安稳。

      笔者: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

      笔者主张建立一部统一的见义勇为法,可归于民法之下。在此基础上对其作为一个民法概念所应具备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概括,并与民法上的其他概念进行比较区分。

      法律标准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交锋

      观点PK
      认识不认识跟见义勇为有关吗?


          4月27日晚,北京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警察的这一结论,引起网友热议。

      重在主观上不顾安危,跟认识与否无关有人认为,民警的结论不合理。根据见义勇为的解释,没有明确指出出手相帮的人是否要与被帮助者认识,而且见义勇为在于行为本身,它是见义勇为者在危险的情况下的一种高尚举动。如果王先生当时不出手阻止劫匪,也没有太大过错。

      如果认识,只能算正当防卫有人认为,因为阻止抢劫的人与被抢劫的人相互认识的关系,从利益角度来看,他们属于在遇到抢劫这样的情况时,一人遭到攻击,作为同伴的另一人奋起反抗,只能算作是一种正当防卫的行为。

      • 黄石市网友:以此类推,若在战场上,掩护战友负伤或阵亡,是不可以立功的,因为掩护人和被掩护人是认识的。
      • 尘封的爱:我在西安抓过一个歹徒,警察过来把歹徒压走了,连声谢谢都没说,我当时就感觉不舒服,不过以后我遇到这样事,我还会做的,总要让一部分人来牺牲来维护我们社会的正义,这样我们伟大的民族才有凝聚力才有希望过上安宁幸福的日子。
      • 桂林网友:尽管是相识,但其行为也有见义勇为的成分,假如王先生胆小怕事不制止,他也不会受伤,无非被众人责骂一通。所以不按照见义勇为事情来治疗伤者,见义勇为风气怎样弘扬?
      • sswysungh:什么逻辑啊,俺认为只要是“人”受到危险,俺觉得就应该见义勇为。有不认识“人”的吗?照警察逻辑,以后只要看到“人”遇到危险,就不要见义勇为了,只有你完全不知道要救的对方到底是什么玩意儿的时候你再“见义勇为”吧?
      • 刘家国:我想如果认识就不是见义勇为,那是不是要修改见义勇为的定义呢?
      • 济南网友:要给见义勇为者更多的鼓励政策、更多的荣誉、更宽松的论证,这个优良传统才能更加发扬光大。
      • 广东省网友:他处于酒醉状态,站立不稳意识模糊,他是不是具备见义勇为的品德,应还原事发现场。希望大家理性,社会正义需要你理性来推进!
      • 杏花堂:个人认为:如果亲人遭到抢劫,和歹徒对抗属于你的义务;不过为了邻居朋友啥的,应该算作见义勇为。
      • 人总得有点人性吧:光凭认识与不认识可能有点轻率,要看关系的程度吧。如果是情人,亲戚,要好的朋友之类的是能视为见义勇为。
      • 亚太地区网友:这要看法定的“见义勇为”的“义”是广义的“义”还是狭义的“义”。如果有法律规定:见到自己的亲戚受到他人侵害时没有与歹徒对抗可以定性为未尽义务。那么保护自己亲戚就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不能算是“见义勇为”了。
      • 东北小雪和娜娜地爹:很合理,朋友之间确实不能算见义勇为。指的是互不相识,出手相助的。
      • 教师:这男子本人也是被侵害主体之一,不是认识不认识的问题。
      • 夜暮云雾:两人同行,被抢,一人被吓傻,另一人奋起反抗被捅4刀。被捅这人完全是正当防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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