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的强制收治标准过低、范围过广
根据卫生部2007年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精神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甚至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这意味着这400多种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的对象。知晓这个常识,也许我们就更能理解孙东东教授当年一语惊醒国人的“中国访民99%都有精神病”之高论。[>>详细]
第58期10月13日
民间公益组织“精神病与社会观察”与深圳衡平机构发布的《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称:“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报告指出,一方面,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详细]
与“该收治不收治”相比,“不该收治的强制被收治”的问题更严重、更迫切,因为这让每个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都受到了威胁。湖北十堰网友彭宝泉,因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精神病医院、河南漯河上访农民徐林东被强行送到精神病院关了6年、江苏的朱金红女士被疑为谋财的母亲唐美兰强送到医院强制治疗……近年来,类似的事件接连发生,照此下去,每个人都随时有可能“被精神病”。
根据卫生部2007年的《精神卫生宣传教育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精神疾病有10大类、72小类,近400种,甚至包括老年痴呆症、焦虑症、失眠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等——这意味着这400多种精神疾病的患者都可以被强制收治,再加上“疑似精神疾病患者”,即未经诊断的人,其实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成为强制收治的对象。知晓这个常识,也许我们就更能理解孙东东教授当年一语惊醒国人的“中国访民99%都有精神病”之高论。[>>详细]
法律在强化精神病患者“监护人”权力的同时却忽视了患者本身的权利,譬如在设计入院出院程序和个人权利的处分时,都规定要取得监护人的同意,而不尊重患者本人的意愿。联合国1990年通过的《保护精神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明确规定:“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遗憾的是,我国精神病患者诉权却仍是一片空白。[>>详细]
1、精神病患者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
2、患者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
3、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详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强制治疗仅限于他对社会实施了危害行为,经过法定鉴定程序后不负刑事责任,这部分人必要时可由政府强制医疗。“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除司法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之外,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都不能非经法律程序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虽然“强制收治”理论上的目的是为了“治病救人”,但它是以剥夺人身自由为前提的。既然需要剥夺人身自由,那就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比如对疑似精神病人进行司法鉴定,若非司法鉴定也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认可,而且是否强制收治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的审批或备案——不经过司法机关这一关,“强制收治”都带有非法拘禁的性质。[>>详细]
纵观近年发生的数起“被精神病”事件,你会发现一个普遍的现象,那就是在强制收治之前没有进行任何的鉴定——扭送的家人或者工作人员说他患精神病他就是精神病人了,而且出院还必须是“谁送谁接”。
一旦被送治,当事人就丧失了话语权,成为任“监护人”宰割的对象——由于送治人就是付款人,付款人就是监护人,医院实际上只对付款人负责。[>>详细]
在扭曲的公权力面前,那些不驯服者“被精神病”,成了某些地方维稳的“创新做法”,无论是强拆中的钉子户,还是越级的上访者,被扣上“精神病”帽子的新闻时有发生。
早在北大教授孙东东提出“老上访专业户至少99%以上精神有问题”的先进理论之前,某些截访者将无辜群众送进精神病院接受“精神改造”的事情就已屡见不鲜。比较典型的例子是,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因上访于2003年被乡政府几名工作人员送入精神病院,其间被强行捆绑48次、电击54次,直到2007年才被得知他下落的家属解救出来。让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尊严输给公权力长达六年之久,想来就让人胆寒。[>>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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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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