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墨西哥坎昆,绿色气候基金被决定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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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班,各国所讨论的最重要的议题是《东京议定书》二期,其次便是“绿色气候基金”的正式建立。实际上,该基金的概念早在两年前的哥本哈根便已经被提出,并在坎昆确定。正是由于全球环境基金的援助不力,绿色气候基金才被提上了议程;前车之鉴已有,基金更应小心,尽早成形,尽早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切实的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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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气候基金”(GCF)的概念最早出现于哥本哈根气候大会,并由坎昆会议决定设立。根据《坎昆协议》,发达国家集体承诺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援助,将在2010年至2012年间启动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该资金将优先用于生态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并承诺发达国家应在2020年联合募集1000亿美元用于发展中国家。
“绿色气候基金过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已于2011年4月举行,该过渡委员会由40名成员组成,其中25个来自发展中国家,过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是确定基金正式成立后的组织框架,二是管理过渡时期的气候援助资金,进行融资运作。
虽然过渡委员会中发展中国家代表居多,但在环境援助事宜上,掏钱的、担责的总归是发达国家。据新华社报道,德班气候大会召开之前,美国曾公开表示不同意接受绿色气候基金成立计划。8日,美国气候变化特使托德.斯特恩在德班说,美国将“全力支持绿色气候基金”。这表明,德班气候大会焦点议题之一,绿色气候基金启动的主要障碍已经扫除。
此前,德国和丹麦曾分别宣布向绿色气候基金注资4000万和1500万欧元,成为首批用实际行动支持该基金的发达国家,欧盟也早已表态支持。但对于没有固定实体的基金来说,钱或许不是现阶段最要紧的问题。
虽说绿色气候基金的理念得到了众多大国的支持,但在德班,讨论一直没有停止。大家的主要争议点就在于——绿色气候基金的模式,应该由谁说得算。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要求在公约资金机制中获得平等的发言权,改变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主要由发达国家说了算的局面。
绿色气候基金过渡委员会30日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会议提交“关于绿色气候基金设计的报告”。一些国家希望绿色气候基金的建立直接采纳过渡委员会方案,而不再开放文本重新谈判,快速把手中的钱花到该花的地方去。新加坡也表示,“我们本想要一匹快速奔跑的马,结果却设计出了一只骆驼。”从快办事的一匹马,变成组织架构越来越大的一只骆驼,绿色气候基金真正的效力仍待观察。
根据哥本哈根协议,绿色气候基金的地位与已经存在全球环境基金(GEF)类似或等同。全球环境基金(GEF)是目前《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缔约国大会(COP)之下的唯一融资机制。它成立于1990年,但在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问题凸显,若绿色气候基金继续效仿“老大哥”的路数,从“金母鸡”变成 “金鸡肋”的悲剧怕是会再次上演。(资料来源:GEF网站)
GEF所遭到的质疑,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发展中国家深受其不平等的治理结构之害造成的,因而强烈要求改变它的治理结构和运作规则。GEF理事会由16个发展中国家、14个发达国家和两个经济转型国家的代表组成。但是发展中的海岸国家和小岛国家对此心存不满,因为它们觉得对基金的花费去向几乎没有任何影响力。
GEF理事会决议由全体代表协商一致通过,但是,当理事会对某一问题不能获得一致意见时,决议需通过投票表决。投票需满足双重条件才有效:(1)赞同票数超过出席理事会会议全部代表人数的60%;(2)赞同票所代表的资金额超过基金中总捐助额的60%。显然,GEF两重条件的投票要求非常有利于发达国家。
虽说是缔约国大会(COP)之下的组织,但COP对全球环境基金的监管力度却是聊胜于无。
1、GEF不直接向COP报告也不受其审查的约束;
2、COP对GEF决议的约束只是限于对那些存疑的项目和计划。但只能要求GEF作出解释和重新考虑,并没有实质干预的权力。
实际上,由缔约国大会如此笼统的指导可以减少形式上的冲突,提高决策的效率,但是它也使GEF实施这些指导造成困难。发展中海岸国家和发展中的小岛国家强调GEF对适应项目没有资助,对于利用GEF基金的困难、缓慢的支付过程和在适应背景下增加成本的不确定的概念表示厌恶。GEF的政治正当性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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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融资机制,如何赚钱是对其能力最好的检验。但GEF的融资运作能力目前来看却非常有限。首先,GEF周期较长而复杂的审批程序阻碍了援助资金的到位,对新机会反映迟钝,使得大部分能源技术转让都被的耽误甚至取消;同时,GEF资金的满足还需要其他资金来源的配合,对帮助发展需要降低长期成本的气候友好技术,成绩并不明显;另外,GEF不鼓励私营部门及其资金的参与,融资机制比较死板。GEF已经不足以承担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气候援助的重任,在部分学者看来,GEF不具备作为绿色气候基金运作实体的资格。
在坎昆,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曾呼吁:“基金不能仅是个空壳。” 所以,只有完善的实体来进行资金运营才能督促发达国家进行注资。目前,绿色气候基金过渡委员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构建运作实体。哥本哈根协议第10段指出:“我们决定,应该建立哥本哈根绿色气候基金,并将该基金作为缔约国大会融资机制的运作实体。”这也就意味着,绿色气候基金是一个运作实体。其地位应该与全球环境基金(GEF)类似或等同。
七十七国集团与中国对融资机制的建议认为,绿色气候基金的组织目标在于实现融资机制的实体化,缔约国大会(COP)是最高决策组织,在它的授权和指导下运作融资机制。绿色气候资金在行政、融资、援助上独立运行,并接受COP的严格监督,才能真正令发展中国家获利。
哥本哈根协议第8段指出,发达国家在2020年以前每年筹集1000亿美元资金用于解决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需求,这资金来源将由多种来源,包括政府资金、私人资金、多边筹资以及另类资金来源。也就是说,为了实现长期和快速的巨额筹资的任务,需要积极采取各种融资的手段和途径。如果将私人资金和其他来源的资金排除在承诺资金之外,既不利于绿色气候基金的快速发展和扩张,也不利于鼓励发达国家筹资的积极性,这必然削弱绿色气候基金所能实现的目标。德意志银行集团副主席韦泽曾表示,只要“给我们一个碳机制,一个可靠的政策”,私营部门就会积极注资。民间私人注资可以促进资金来源的多样性,金融机构参与融资更可以监督资金流向,有助于让每一分钱发挥最大的效用。